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结合我园学科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本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本园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本园受理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五条 本园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必须同步),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应在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相关学术性刊物至少公开发表(含已接收)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导师排名不计在内。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在SCI、EI或SSCI期刊论文影响因子2.0以上的国际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已接收)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性研究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收)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性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应发表在SCI、EI或SSCI收录的期刊上(EI应为正式期刊论文而非会议论文),导师排名不计在内。
第八条 论文署名单位要求:申请学位用的科研学术业绩(如发表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等)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其它署名单位应包括“中国科学院大学”。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英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硕士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30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7学分。
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博士英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44学分。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7学分,其中学位课25学分,必修环节7学分;
(五)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14学分。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7学分,必修环节7学分。
第十一条 硕士生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首先向指导老师提出答辩申请,并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附件1)完成学位论文后,填写《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学位论文提交评阅确认书》(附件2),并提交3份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附件3),经导师和研究中心两级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部。本园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受理时间:学位论文及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部的时间由研究生部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文件、通知并结合我园实际具体确定。学生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者,答辩时间顺延半年。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本园学位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2至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3至5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除本园专家外应有1-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我园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我园学位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本园学位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园专家外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园及外单位的5-7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2-3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本园学位委员会应授权研究生部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由研究生部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邀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不超过30分钟,博士不超过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研究生部老师、答辩秘书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本园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2.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3.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八)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发表感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分管园领导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三条 本园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园学位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学位论文。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等相关材料和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园研究生部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本园学位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同时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1份。
第二十六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且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效学位申请时间规定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本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经本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在本园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园学位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工作细则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